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03民初3450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6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
被告昆明云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鼓楼路84号附2号小菜园小区6幢1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于蓬云,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昆明云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昆明云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40元减半收取5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娅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芸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