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天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耀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茂名市天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5635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耀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天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茂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耀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天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茂名市天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11月14日签订的《工业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买受人指定现场(茂名市),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茂名市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签约地、合同履行地及争议标的物存放均在茂名市茂南区,故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1月14日签订的《工业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依法向茂名市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系双方对管辖地域的限制性约定,约定有管辖权的地域范围为茂名市。因此,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以位于茂名市且与案涉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确定本案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现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住所地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且属于双方协议管辖之地域范围,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案应移送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茂名市天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