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都机器有限公司

山东中都机器有限公司与山东贝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03民初1398号
原告:山东中都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新世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9534921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贝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常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中都机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贝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中都机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都机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都机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计4,175元,由原告山东中都机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