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9民初26号
原告:山东中都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新世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95349213T。
法定代表人:王秀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民,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能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崔木镇北王村北王新村第**第一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17340B。
法定代表人:梁宝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都机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能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中都机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双方已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都机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32元,减半收取11516元,由被告陕西**能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纪宏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