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1089号
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郭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亮,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问鹏武,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性,1982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被申请人:朱智民,男性,1969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被申请人:***,女性,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艺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秋,职务不详。
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智民、***、陕西艺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558979.5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4558979.50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艺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858979.5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室的房屋。
三、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室的房屋。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路安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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