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润通达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润通达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红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苏桥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6728号之一
原告:天津润通达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2-1201。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蕊,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为,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红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城康乐南路以东兴文西道以南凤凰城4幢4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杜兴旺,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苏桥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民主村芦苏路苏桥镇中学附近。
原告天津润通达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通公司)与被告河北红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磡公司)、被告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苏桥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民主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润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剩余电(扶)梯安装费107,5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违约金21,5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与被告红勘公司签订了《电(扶)梯设备安装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河北省文安县苏桥镇民主大队清水湾小区安装OTIS型号24层高度的电(扶)梯4台,电(扶)梯安装费总共215,000元。2018年7月25日,原告安装完毕并经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验收合格。但原告仅收到了被告红勘公司给付的电(扶)梯安装费的50%,107,5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红勘公司、民主村村委会索要剩余未付的电(扶)梯安装费107,500元,二被告均未予理睬,故成讼。
红磡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以不动产所在地为管辖地,涉案电梯安装工程所在地为河北省文安县,故本案应由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润通公司与红磡公司之间所签订合同名称虽为安装承揽合同,但因合同内容系为文安县民主村新建设的房屋安装电梯,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系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工程所在地为河北省文安县,因此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故红磡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被告河北红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 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蕾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