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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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02民初1870号
原告:***,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49号方园大厦20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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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