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地平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4民初416号
原告:***,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炯,绍兴市上虞区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浙江地平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多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80467903L。
法定代表人:夏永锋。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公司,住,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凤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8461252610。
负责人:王诚良。
被告: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方园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265971845。
法定代表人:范伟荣。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四营业部,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代码:91330100843050508T。
负责人:段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滨,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浙江地平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公司、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四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地平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公司、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四营业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培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何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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