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土、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永康西城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4754号 原告:**土,男,195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永康西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飞凤路207弄6幢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49号方园大厦207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土与被告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永康西城分公司、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2022年9月27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土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