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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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4754号
原告:**土,男,195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永康西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飞凤路207弄6幢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49号方园大厦207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土与被告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永康西城分公司、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2022年9月27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土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