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恒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恒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3323号之一
申请人:无锡市恒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0281682X,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紫竹东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江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7322307G,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天一新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恒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恒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恒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景全
人民陪审员  叶剑军
人民陪审员  唐 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杜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