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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连晟文翰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3782号
原告: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仅作写字楼功能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44L。
法定代表人:廖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滨宏,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容,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连晟文翰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福誉广场商务酒店、办公1座、办公2座之商务酒店一至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UR6B7G。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泽承,男,被告的员工。
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受理原告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荔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连晟文翰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晟文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0年4月13日和2020年4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大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容到庭参加了第一次、第二次诉讼,被告连晟文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泽承到庭参加了第二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服务款519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为5152.81元(利息以5193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7年12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诉讼标的额暂合计为57084.81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9月29日与原告就连晟国际大酒店四至九层和首层大堂消防工程服务事宜签署了《协议》,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美豪丽致酒店南站(以下简称美豪丽致酒店)的自动消防系统设计及报建、报验、消防远程监控接入等相关服务,双方约定了有关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明确被告应在消防设计报建受理时3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40%。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被告的指示已完成本项目的自动消防系统设计和消防报建等相关服务工作,且已于2017年12月5日协助被告取得了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海区大队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编号:南公消审字[2017]第0868号),即已符合《协议》第2条约定的支付条件,被告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但经委托人多次催促,被告仅于在2018年2月2日向委托人支付了20000元,尚欠51932元未支付,其已构成严重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被告长期怠于支付服务费余款的行为已违反前述《协议》的约定,且构成严重违约行为,现原告多番催促付款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惟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明事实并判如原告所请。庭审中,原告明确关于利息,以51932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答辩称,按合同约定原告要取得消防部门通过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原件回来被告再付款,到现在为止被告没有看到原件,目前酒店已经转给第三方,由于未能向第三方提供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原件,所以第三方也拒绝支付转让款给被告。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里面提到的设计施工图纸是由被告审核的,但是原告并没有将设计图纸送给被告审核,也不清楚原告报审情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举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以及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7年8月29日,连晟文翰公司(甲方)与大荔公司(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连晟国际大酒店的四至九层和首层大堂,即美豪丽致酒店的有关消防事宜,提供包括装修施工资质挂靠、自动消防系统设计、消防施工资质挂靠、包办消防设计报建、报验、消防远程监控接入(含设备)等服务。服务费总额为179830元(不含装修资质挂靠为163000元),含报建、验收的沟通费,不含税。含税加16%。市消防局消防窗口消防设计报建受理时3日内支付40%,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3日支付剩余款项。
2017年12月5日,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海区大队向连晟文翰公司出具南公消审字[2017]第0868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核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连晟文翰公司报送的由大荔公司设计的佛山连晟文翰酒店室内装修工程,经按照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审核,该工程消防设计合格,但提出两点意见。
2019年10月31日,大荔公司委托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就连晟文翰公司拖欠连晟国际大酒店消防工程服务款一事发出《律师函》,要求连晟文翰公司在收到该《律师函》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其尚未支付的51932元工程款及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连晟文翰公司拒收该函。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连晟国际大酒店即佛山连晟文翰酒店,故以下行文统一称为连晟文翰酒店。关于如何向相关消防部门报送涉案连晟文翰酒店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材料问题,双方一致确认:先由大荔公司出具设计方案及图纸,由连晟文翰公司审核确认后,再由大荔公司以连晟文翰公司名义向相关消防部门报送审核材料。双方确认连晟文翰公司曾于2018年2月2日向大荔公司支付20000元,大荔公司主张该款项为40%服务费的一部分,连晟文翰公司主张该款项为借款(预支款)。
本院认为,连晟文翰公司与大荔公司签订《协议》,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大荔公司主张其已按《协议》约定完成连晟文翰酒店消防设计及报审手续,故连晟文翰公司应按《协议》约定支付40%的服务费。连晟文翰公司抗辩称,双方约定大荔公司取得消防部门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原件后连晟文翰公司才向其付款,连晟文翰公司至今未收到消防部门通过的连晟文翰酒店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大荔公司并没有将连晟文翰酒店的消防设计图纸交由连晟文翰公司审核,也不知道大荔公司是否已向消防部门递交报建材料。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1.《审核意见书》中明确载明是连晟文翰酒店室内装修工程报送单位是连晟文翰公司,设计单位是大荔公司,从常理而言,即使双方约定大荔公司负责连晟文翰酒店的消防设计报建的具体手续,但若未有连晟文翰公司的协助,如在递交材料上作为报送单位的盖章确认等,大荔公司无法独自完成相关报建手续,据此可推知连晟文翰公司称大荔公司并没有将相关消防设计图纸交其审核及不清楚大荔公司是否已向消防部门递交报建材料的说法不能成立。2.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文翰公司应支付40%服务费的时间是佛山市消防局消防窗口消防设计报建受理时3日内,而非连晟文翰公司抗辩称的需大荔公司将取得的《审核意见书》交予连晟文翰公司时,现大荔公司以《审核意见书》落款时间三日之后的2017年12月8日为款项支付的最后限期,并没有违反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连晟文翰公司应向大荔公司支付40%服务款71932元(179830元×40%)。至于20000元款项性质问题,大荔公司主张为40%服务费的一部分,连晟文翰公司抗辩称为借款,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连晟文翰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扣减已支付的服务费后,连晟文翰公司尚应向大荔公司支付服务款51932元(71932元-20000元)。
连晟文翰公司逾期付款导致大荔公司资金占用损失,大荔公司主张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如上文所述,连晟文翰公司未按约定于2017年12月8日前向大荔公司支付服务款,故其应支付的利息损失应以拖欠款项51932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佛山连晟文翰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服务款51932元,及以该款项为本金,2017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13.56元(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连晟文翰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锡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潘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