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510号
申请人:***,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生,是广东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幕桥东路29号紫荆花园5幢首层105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6633506503。
法定代表人:关伟廉。
被申请人: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侨光路12号21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453247。
法定代表人:雷保东。
被申请人: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3号金昊大厦10楼10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084857844L。
法定代表人:廖振霜。
原告***与被告广东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819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保全担保函,愿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81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260.96元,由申请人***负担。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眉笑
人民陪审员  张素媚
人民陪审员  史新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佩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