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6民初4510号 原告: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3号**大厦10楼10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084857844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13楼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478749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石洲村委会岗北工业区国通大道西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95889645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荔公司)诉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兴公司)、第三人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安全文明施工押金30000元以及利息2366.87元(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现暂计算至2023年1月13日为2366.87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0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人为发包人、被告为承包人,被告承包范围为藏珑华府B区土方、防水、主体、砌筑、二次结构等工程。2020年4月25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藏珑华府B区32-34#楼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三人为发包人、原告为承包人,原告承包范围为藏珑华府B区消防专业承包施工工程。2020年4月1日,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签订《项目施工配合协议书》,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第三人为建设单位。协议书显示:1.2乙方应于建设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3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3万元整。安全文明施工押金在消防验收合格十天内,甲方无息向乙方退还安全文明施工押金(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章施工或者违反管理制度的罚款在安全文明施工押金内扣除罚款后余额退还乙方)。2020年5月26日,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押金30000元、施工水电费用15000元,合共45000元。2020年12月11日,原告承包的藏珑华府B区32-34#楼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此后原告多次与第三人、被告协商安全文明施工押金退还事宜,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截至起诉日仍拖欠原告安全文明施工押金30000元,其行为已严重违约。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法院依法审查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向被告融兴公司、第三人宏泰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融兴公司、第三人宏泰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融兴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答辩意见如下: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安全文明施工押金30000元以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21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签订的《项目施工配合协议书》的约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章施工或违反管理制度的罚款,在安全文明施工押金内扣除罚款后余额退还乙方”,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6日、2019年11月3日分别因为原告不戴安全帽、乱接用电及材料及垃圾乱堆放等问题,被告分别向原告罚款5000元,共计罚款15000元。因此,扣除罚款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的安全文明施工押金为15000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融兴公司、第三人宏泰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件进行核对的部分,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4月25日宏泰公司作为发包人、大荔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藏珑华府B区32-34#楼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内容为设计、供应、安装、调试、检测、验收、保修及保养所需的消防工程,按照相关政府部门审查通过后各系统图纸进行施工;包括32-34#楼的一次消防工程及二次消防整改工程,合同工期暂定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合同总金额按下列情况执行工程总价包干:①34#楼因甲方指令需要进行二次消防整改工程,则本合同工程按固定含税包干总价为14631475.82元,其中不含税总价为13423372.31元;本合同所涉及增值税税票属性为【专票】,增值税税率为9%;②34#楼因甲方指令不进行二次消防整改工程,本合同工程按固定含税包干总价为14346508.9元,其中不含税总价为13161934.77元;本合同所涉及增值税税票属性为【专票】,增值税税率为9%。 2020年4月1日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第三人为建设单位共同签订《项目施工配合协议书》。协议书显示:1.2乙方应于建设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3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3万元整。安全文明施工押金在消防验收合格十天内,甲方无息向乙方退还安全文明施工押金(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章施工或者违反管理制度的罚款在安全文明施工押金内扣除罚款后余额退还乙方)。2020年5月26日,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押金30000元、施工水电费用15000元,合共45000元。 2020年12月11日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内容显示藏珑华府B区32-34#楼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截止至庭审辩论终结之日,被告尚未向原告退还安全文明施工押金3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款项,认定如下: 原告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藏珑华府B区32-34#楼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原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项目施工配合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同各方均应受合同条款的拘束。 根据庭审举证及陈述内容显示,原告在与建设方签订《藏珑华府B区32-34#楼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后,即按《项目施工配合协议书》中的约定向被告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押金30000元。现原告已按《藏珑华府B区32-34#楼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了施工义务,并于2020年12月11日经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案涉安全文明施工押金30000元已达到《项目施工配合协议书》中约定的支付节点,原告请求被告退还,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抗辩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存在违章施工或者违反管理制度的罚款共计15000元,应在安全文明施工押金内扣除罚款后余额退还。从被告提交的《罚款通知单》内容显示,对于罚款项目并未附水印相机照片以佐证罚款情形真实发生,相关情形对应罚款金额在《藏珑华府B区32-34#楼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施工配合协议书》亦无约定,而《罚款通知单》并无显示原告方的签收及确认;原告对上述《罚款通知书》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被告关于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押金的抗辩未达证明标准,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安全文明施工押金30000元,被告并未按期支付,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从逾期支付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损失,本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59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343.67元,合共648.26元,由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严 婧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