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3执保1085号 申请人:中**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康路7号第10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UFN96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申请人:开平市三埠穗安消防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东兴中路36号2幢首层102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3MA4WMAXW2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75096968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MAIXUANMIN),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所罗门群岛国籍,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3号**大厦10楼10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084857844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中**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三埠穗安消防器材经营部、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中**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1)粤0783民初4724号之一民事裁定,分别冻结了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账户银行存款1441314.54元:1、华夏银行南海支行1494××××7795账户,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4405××××0168_1账户,3、兴业银行佛山南海千灯湖支行3920××××3273账户,4、招商银行广州分行五羊支行1209××××0401_60000账户,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3602××××2151账户,6、平安银行广州羊城支行1520××××6868账户,7、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8011××××5850账户;冻结了开平市三埠穗安消防器材经营部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曙光支行8002××××8541账户银行存款1441314.54元。现申请人中**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冻结上述账户存款的期限已届满为由,请求继续冻结上述账户存款的期限。另申请人中**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冻结***持有开平市穗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10%的股权(股权价值约10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作出判决尚未生效,申请人的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开平市三埠穗安消防器材经营部账户存款及冻结***持有开平市穗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10%的股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账户银行存款1441314.54元:1、华夏银行南海支行1494××××7795账户,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4405××××0168_1账户,3、兴业银行佛山南海千灯湖支行3920××××3273账户,4、招商银行广州分行五羊支行1209××××0401_60000账户,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3602××××2151账户,6、平安银行广州羊城支行1520××××6868账户,7、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8011××××5850账户; 二、冻结开平市三埠穗安消防器材经营部的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曙光支行8002××××8541账户银行存款1441314.54元; 三、冻结***持有开平市穗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10%的股权。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树彬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