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0108民初4853号之一
原告:北京学林精诚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南花园村168号门脸房甲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760416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五西路阳光世纪酒店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82513626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学林精诚图书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学林精诚图书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学林精诚图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70.94元(原告北京学林精诚图书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385.47元,由原告北京学林精诚图书有限公司负担。
oroll49w7w0fvop9hh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郑 薇
人民陪审员 梁 健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