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30执2号
申请执行人:河川大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召安,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漠尼特孜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漫,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金阳县。
被执行人:四川生态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漫,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金阳县。
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川大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川3430民初50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漠尼特孜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生态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漠尼特孜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生态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除在金阳县大水沟产业园区有厂房及相关设备设施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二被执行人在金阳县大水沟产业园区的厂房及相关设备设施由金阳县农业农村局正在进行财产清算、评估及债权债务登记,故该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河川大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川3430民初50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漠尼特孜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生态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剑 波
审判员 胡 成
审判员 吉牛尼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谭 启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