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3434民初337号
原告:河川大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浦蒲江县鹤山街道清江大道下段105附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琨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川大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琨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河川大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川大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川大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306元,减半收取20653元,由原告河川大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义波
审判员母红霞
审判员木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海来五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