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荣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齐河冠世加气有限公司、河南正荣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辖终6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世加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308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官士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正荣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雪松路4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浩杰。
上诉人***世加气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10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可依法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审原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小青
审判员  孙艳凌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