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79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正荣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雪松路4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浩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瑞宇,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城北关五里堡。
法定代表人:朱晓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振广,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民生路1号1号楼第7层、第8层。
法定代表人:马沉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浩,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方敏,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交投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中原路93号院办公楼19层。
法定代表人:谷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慧,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正荣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河南正荣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20号民事裁定,指令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2.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因被上诉人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于2017年12月8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河南正荣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河南正荣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耿胜利
审判员 朱 凯
审判员 常 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