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5772号
申请人:***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队,******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正荣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正荣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72,25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依法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正荣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2,25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381元,由***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