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57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队,******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正荣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正荣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2023)津0112民初5772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申请人河南正荣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2,255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正荣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2,255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