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5771号
原告:***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队,******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荣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正荣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2元,由原告***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