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民初9736号
原告:济宁市市中区工程勘察处,住济宁市任城区常青路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对过,注册号:16600756-0(已注销)。
负责人:任某,经理。
原告:任某,男,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济宁市华能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465700426,住济宁市任城区常青路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对过。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董事长。
被告:任某某,女,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应捷,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宁市市中区工程勘察处(以下简称“工程勘察处”)、任某与被告济宁市华能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设备公司”)、任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8)鲁0811民初10786号《民事判决书》,工程勘察处、任某、华能设备公司、任某某不服该判决,均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鲁08民终20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程勘察处负责人暨原告任某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华能设备公司、任某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捷到庭参加诉讼。二原告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宁市市中区工程勘察处、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济宁市市中区工程勘察处、任某负担。
审判长宗华东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