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华能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市中区工程勘察处、任某等与济宁市华能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民初9736号
原告:济宁市市中区工程勘察处,住济宁市任城区常青路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对过,注册号:16600756-0(已注销)。
负责人:任某,经理。
原告:任某,男,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济宁市华能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465700426,住济宁市任城区常青路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对过。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董事长。
被告:任某某,女,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应捷,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宁市市中区工程勘察处(以下简称“工程勘察处”)、任某与被告济宁市华能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设备公司”)、任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8)鲁0811民初10786号《民事判决书》,工程勘察处、任某、华能设备公司、任某某不服该判决,均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鲁08民终20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程勘察处负责人暨原告任某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华能设备公司、任某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捷到庭参加诉讼。二原告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宁市市中区工程勘察处、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济宁市市中区工程勘察处、任某负担。
审判长宗华东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