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华能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艾尔托普压缩机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华能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艾尔托普压缩机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华能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任商初字第868号
原告山东艾尔托普压缩机有限公司。
被告济宁市华能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艾尔托普压缩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华能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