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9001民初8000号
原告河南东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交通运输局、济源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诉讼中因原告河南东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对其公司与被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签订的济源市黄河东路道路绿化景观工程四标段(河岔到207国道)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进行鉴定,本院认为确有鉴定必要,鉴于短时间内不能完成鉴定事项,审理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故先行驳回起诉,待相关鉴定事项明确后,原告可继续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东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峰
书记员 张阿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