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村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盛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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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24民初1004号原告:西安村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11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21956847Y。法定代表人:代军涛,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盛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江大道108号上饶慧谷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432118111。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原告西安村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盛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审查查明,本案系自然人***西安村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起诉,案件受理费14610元也系**交纳。西安村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也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在未得到西安村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西安村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起诉,该起诉行为并非西安村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西安村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以西安村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义对被告江西省盛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10元,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常 文 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 进 书 记 员 *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