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盛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西安村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盛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24财保2-2

申请人:西安村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11209室。法定代表人代军涛,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堂,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盛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江大道108号上饶慧谷9楼,法定代表人徐晨辉。

2019319日,申请人西安村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西省盛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在中国银行上饶市三江支行账户:196229106620109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当日,本院作出(2019)陕0324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江西省盛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上饶市三江支行账户:196229106620109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319日起至2020318日止)。

2019422日,申请人西安村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军涛向本院发函,称其公司与江西盛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合作,也未授权任何人对江西盛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诉讼行为。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西安村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王飞(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7802271819)以该公司的名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费5000元系王飞交纳。西安村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军涛对此并不知情,也不予追认。

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村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军涛否认其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也未授权任何人办理诉前财产保全事宜,其法定代表人代军涛的表态应视为申请人公司的意思表示。依法应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盛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盛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上饶市三江支行账户:196229106620109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O二十一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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