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盛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西安村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盛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24财保2号
申请人:西安村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11209室。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盛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江大道108号上饶慧谷9楼,法定代表人***。
2019年3月19日,申请人西安村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西省盛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上饶市三江支行账户:196229106620在109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对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村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省盛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上饶市三江支行账户:196229106620在109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村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