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港润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秦皇岛港润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泽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10604号

原告:***港润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抚宁县抚宁镇。

法定代表人:甘俊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慧,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泽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聂玉英,总经理。

***港润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泽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港润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港润安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润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港润安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冬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