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10604号
原告:***港润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抚宁县抚宁镇。
法定代表人:甘俊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慧,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泽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聂玉英,总经理。
***港润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泽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港润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港润安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润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港润安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冬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