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阿尔金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若羌县阿尔金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若羌玖圣供热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824财保5号
申请人:若羌县阿尔金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建设局217办公室,营业执照注册号:9165282458479072XQ。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若羌玖圣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若羌县胜利区建设路2-(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46978333518。
法定代表人:李海迎,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若羌县阿尔金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在若羌县阿尔金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暖气款3500000元。申请人若羌县阿尔金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若羌玖圣供热有限公司在若羌县阿尔金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暖气款3500000元,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若羌县阿尔金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春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祁阿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