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阿尔金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库尔勒市金太阳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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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若羌县阿尔金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胜利路建设局三楼,组织机构代码证:59591351-0。
委托代理人:周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库尔勒市金太阳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团结辖区朝阳路27号10栋5-101室。
原告若羌县阿尔金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金投资公司)诉被告库尔勒市金太阳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园林公司)、***、冯小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尔金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刚、童琪轲,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铁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太阳园林公司及被告冯小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阿尔金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向原告移交竣工资料(特种设备报监书);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若羌县城西新区景观生态绿化一期工程-园路、铺装、地面硬化(东岸第三标段),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工程进度款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移交工程竣工资料,致使原告无法进行工程审计,且在质保期内却未履行质保义务,造成原告损失,被告行为严重违约,造成原告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故诉至法院。
被告金太阳园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辩称,一、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要求答辩人向原告移交竣工资料,答辩人在工程竣工时已经向原告移交;二、答辩人是严格按照合同施工,对特种设备报监书及使用证我方当事人已将交付给原告。综上所述、答辩人该向原告移交的资料都已向原告移交,并且所有的工程都已经过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不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冯小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23日,原告阿尔金投资公司与被告金太阳园林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金太阳园林公司修建若羌县城西新区景观生态绿化一期工程-园路、铺装、地面硬化(东岸第三标段)工程,工程结束后,由第三方及原、被告确认结算审核报告书中最终工程结算价款为153600元,通过支付账务汇总表,原告阿尔金投资公司已向被告金太阳园林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400000元,尚余13600元未结付,被告***均认可,被告***申请在若羌县住建局调取该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复函均无该工程竣工资料,原告阿尔金投资公司与被告***对以上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阿尔金投资公司与被告金太阳园林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的合同,原、被告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金太阳园林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向原告移交工程竣工的资料。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交付竣工资料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冯小龙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其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行为系职务行为,原告请求被告***、被告冯小龙二人交付竣工结算资料显属不当;被告金太阳园林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承包人,其应该按照合同第32.1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的约定,将竣工结算文件交付发包人阿尔金投资公司,故本院支持由被告金太阳园林公司交付竣工资料;对于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在合同第35.2条约定”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具体损失计算方法按照合同专用条款执行”,但是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对损失计算方法并未约定,现原告单方要求违约金20000元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主张竣工资料已移交给原告阿尔金投资公司的辩解意见,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主张,故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库尔勒市金太阳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若羌县城西新区景观生态绿化一期工程-园路、铺装、地面硬化(东岸第三标段)工程竣工资料交付原告若羌县阿尔金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若羌县阿尔金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若羌县阿尔金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00元,被告库尔勒市金太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