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911执13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二街*****号5-1-1.
被执行人山东奥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国策路。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5年10月10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6月12日出生,住泰安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奥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2日做出的(2015)岱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8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08月07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08月07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岱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兵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