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东奥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17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1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奥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山东奥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岱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请求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奥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及厂房。同日,被执行人山东奥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证明,向本院申报其公司所有的财产为“2007年8月8日以***名义与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书,该合同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2008年8月19日公司成立后,拆除所有之前的旧车间及办公室,现所存在的一切房屋均属公司成立后,公司出资兴建”。2015年7月2日,被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证明,证明2007年8月8日,以其本人名义与满庄镇人民政府签订书面合同购买的满庄橡胶厂的土地分别为泰安市邮政局满庄支局名下泰土国用(2007)第D-0282号、泰安市泰山橡胶厂名下泰土国用(2007)第D-0200号、满庄镇满北村委会名下泰土集用(2007)第D-0010号,该土地及地上现有厂房等建筑物的实际所有权人为山东奥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奥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泰安市邮政局满庄支局名下泰土国用(2007)第D-0282号、泰安市泰山橡胶厂名下泰土国用(2007)第D-0200号、满庄镇满北村委会名下泰土集用(2007)第D-0010号土地三宗。
二、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奥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以上土地上的所有厂房等建筑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