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5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民一终字第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高月欣,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山东奥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国策路(原满庄橡胶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钱林珠。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4月22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