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民特2号
申请人:新疆金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继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月3日,本院收到新疆金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的申请书。申请人新疆金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称,陆叶在我公司工作期间,我公司已经将其社会保险费以补助的形式支付,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乌水劳人仲裁字(2018)第225-1号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新疆金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对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及比例,对陆叶补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及此期间的利息存有异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引发的争议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范围,故新疆金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申请要求撤销乌水劳人仲裁字(2018)第225-1号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新疆金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兰 莉
审 判 员 安 晶
代理审判员 谢 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奕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