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金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05执8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金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480号金星苑底商住宅楼1幢7层708室。
法定代表人:王继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4日依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水劳人仲裁字(2018)第227-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金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缴纳申请执行人***2014年9月至2018年4月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利息,被执行人新疆金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6月6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新疆金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须知,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6月6日、7月12日、8月6日、9月16日、10月11日、11月20日共计6次使用该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金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名下拥有银行账户1个,帐户可用余额118.6元,被执行人账户可用余额与本案标的差距较大,暂不进行扣划,所有账户均被本院依法查封、冻结;
              3.本院于2019年6月6日、7月12日、8月6日、9月16日、10月11日、11月20日共计6次使用该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金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名下均未登记注册机动车辆;
            4.本院于2019年6月6日、7月12日、8月6日、9月16日、10月11日、11月20日共计6次使用该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金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名下证券开户情况,土地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已于2019年6月4月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营业执照;
5. 本院于2019年6月6日、7月12日、8月6日、9月16日、10月11日、11月20日共计6次使用该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及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金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未登记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19年6月6日、7月12日、8月6日、9月16日、10月11日、11月20日共计6次使用该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金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名下未购买人寿型保险及理财型保险等相关信息;
            7.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新疆金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继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年12月2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新疆金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走访调查被执行人新疆金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阶段确认的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区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通过电话告知的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对被执行人新疆金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的财产查询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莉
审 判 员    张    洁
审 判 员    马 生 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晓 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