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

新疆金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闫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民特92号
申请人:新疆金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号金星苑底商住宅楼*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金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闫杰,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新疆安泰隆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勤,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新疆金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闫杰申请撤销水劳仲裁字[2018]第127-1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宝盈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水劳仲裁字[2018]第127-1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闫杰入职我公司的时间为2015年7月,我公司已为闫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闫杰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2014年9月入职我公司。水劳仲裁字[2018]第127-1号仲裁裁决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闫杰辩称,金宝盈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我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均可以证明我的入职时间,请求驳回金宝盈公司的撤销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8年7月9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水劳仲裁字[2018]第12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金宝盈公司补缴闫杰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利息(以每年社保机构核定的比例为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闫杰要求金宝盈公司补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新疆金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水劳仲裁字[2018]第127-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新疆金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张惠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