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2正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54、55号

原告:正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K。

法定代表人:李朝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光,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芮,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0。

法定代表人:熊开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公司员工。

原告正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分别为ZL20172057××××.9、ZL20162098××××.6)两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正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正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瑜 瑜

审 判 员 江 剑 军

人民陪审员 张   灯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娟(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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