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鑫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执保520号之一
申请人***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芦沟工业园府前东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成桂华。
被申请人正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海科路西段57号。
法定代表人李朝阳。
本院受理申请人***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正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正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东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