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鹤山市君祥机械有限公司、正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5民初1506号
原告:鹤山市君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鹤山工业城20号。
法定代表人:杨祥。
被告:正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海科路西段57号。
法定代表人:李朝阳。
原告鹤山市君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鹤山市君祥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鹤山市君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怡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