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5民初2154号
原告:成都思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绣大道南段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正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海科路西段5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思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正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成都思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思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思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10元,**都思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