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5989号
原告:北京东石盛世国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裕曦路11号院2号楼8层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79512527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浙江九鹿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3幢5层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8WD9567。
法定代表人:王计明,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东石盛世国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九鹿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东石盛世国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东石盛世国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石盛世国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东石盛世国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