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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与福建龙昕医药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赣0702执3442号
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702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等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大额存款、无房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18万元,截至2019年6月24日尚未执行到位执行218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6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国海 审判员  徐章平 审判员  郭振明
法官助理 刘浩敏 书记员 郑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