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02财保39号
申请人: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路58号**湖岸观邸2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新建路70号A幢3层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如下财产:1、冻结被申请人***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开设的账号为3510********的账户,保全金额为200万元;2、查封被申请人***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街道××村洋丹***地号为1-7-5016-1的土地[土地证号:南国用(2013)第0×**],保全金额为300万元;3、查封被申请人***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街道××村洋丹***地号为1-7-5016-2的土地[土土地证号:南国用(2013)第0×**,保全金额为400万元;4、查封被申请人***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街道××村洋丹***地号为1-7-5016-3的土地[土地土地证号:南国用(2013)第0×**保全金额为300万元。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开设的账号为3510********的账户,保全金额200万元,保全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街道××村洋丹***地号为1-7-5016-1的土地[土地证土地证号:南国用(2013)第0×**全金额300万元,保全期限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街道××村洋丹***地号为1-7-5016-2的土地[土地证号土地证号:南国用(2013)第0×**金额400万元,保全期限三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街道××村洋丹***地号为1-7-5016-3的土地[土地证号:土地证号:南国用(2013)第0×**额300万元,保全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