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702执1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44263663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昕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新建路70号A座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66153617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新建路70号A座三层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74744404H。
法定代表人***。
关于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昕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与本院(2020)闽0702执1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本案并入(2020)闽0702执14号执行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闽0702执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林 巧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韦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