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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702执1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执行人***昕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新建路70号A座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66153617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新建路70号A座三层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74744404H。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昕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与本院(2020)闽0702执1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本案并入(2020)闽0702执14号执行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闽0702执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林 巧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韦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