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702执1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执行人***昕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新建路70号A座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66153617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新建路70号A座三层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74744404H。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昕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与本院(2020)闽0702执1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本案并入(2020)闽0702执14号执行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闽0702执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林 巧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韦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