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龙昕医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429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福建龙昕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新建路70号A座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6615361-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龙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新建路70号A座三层02室,组织机构代码:57474440-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4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10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龙昕医药有限公司、福建龙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2016)闽民终1129号民事判决书,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由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3198.8万元及利息。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以福建龙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所在地、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5)延执字第2576号执行案件对福建龙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享有抵押优先权为由向本院商情将本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龙昕医药有限公司、福建龙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移送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行,鉴于福建龙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所在地、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5)延执字第2576号执行案件对福建龙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享有抵押优先权,故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龙昕医药有限公司、福建龙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移送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闽0429执284号终结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汉泽
审判员詹昌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已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