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4执71号
申请执行人:方丽华,女,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
申请执行人:方晖,男,汉族,1972年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4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执行人:福建龙昕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新建路70号A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龙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新建路70号A座三层02室。
法定代表人:***。
方丽华、方晖、***与***、福建龙昕医药有限公司、福建龙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5)榕执字第641号。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2018)闽执协1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一案由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收到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后,于2019年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为有利于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一案,由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牟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