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4执6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执行人:福建龙昕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新建路70号A座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6615361-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龙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新建路70号A座三层02室,组织机构代码57474440-4。
法定代表人:***。
**与***、***、福建龙昕医药有限公司、福建龙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民终112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闽01执220号。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作出(2018)闽执协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民终1129号民事判决一案由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收到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后,于2019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为有利于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民终1129号民事判决书由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牟旭
审判员陈永辉
审判员赵东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