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422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会宁县嘉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祁连雪淀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祁连雪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国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祖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外人:甘肃臻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选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良,系甘肃省农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振荣,男,汉族,系甘肃臻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嘉禾实业公司与被执行人祁连雪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申请执行人嘉禾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月4日查封了存放于被执行人祁连雪公司库房的淀粉1740吨(其中优级粉472吨、一级粉1268吨)。2019年1月9日,案外人臻选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驳回案外人异议申请。2019年1月31日,案外人臻选公司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19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嘉禾公司、被执行人祁连雪公司以及案外人臻选公司达成协议:一、由祁连雪公司销售查封的这批淀粉,每吨淀粉单价不得低于5500元,销售的价款暂存于会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待三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结后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再行处理;二、祁连雪公司必须在两个月内销售完毕,售卖时间从2019年3月25日开始计算,第一个月销量不低于50%,若祁连雪公司在第一个月销售不到50%或两个月内销售不完,三方当事人均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处理;三、祁连雪公司每销售一批淀粉应先将货款打到会宁县人民法院的执行专户上再出库;四、祁连雪公司在销售被查封的淀粉期间,由臻选公司、嘉禾公司派人监管,监管人员收到会宁县人民法院出具的通知书后祁连雪公司才能将售卖后的淀粉出库;五、会宁县人民法院分两次对查封的淀粉进行解封,每次解封50%。因本案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期限较长,又三方达成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8)甘0422执87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若本案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